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,学校招收初中毕业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入学。
第二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须凭有关证明,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(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周)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二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。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,取消其学籍。
新生如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,经本人申请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(因病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)后,由学校批准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一年后由本人申请,因病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,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逾期不办理或仍不能坚持学习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新生的入学资格取消后,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并将原始录取花名册上该生的名字注销。
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制度。
第二章 成绩考核
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业方面,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,考核学生的成绩;操行方面,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。
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定方式。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,对学生的文化知识、专业知识、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。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具体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。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(包括实践课程),均可补考一次,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,其成绩按及格、不及格评定,并注明“补考”字样。
第十条 职业道德课和体育课为必修课,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。体育课的成绩,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。
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,经批准后缓考。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。
第十二条 擅自缺考,该课程以零分计,不准补考。考试作弊,除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外,结业后学校不负责推荐就业。
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。上课、实习、军训等都应考勤。无故不参加者,按旷课处理。
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,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。
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
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,尊敬师长、勤奋好学,团结同学,讲究卫生,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,讲究文明礼貌,遵守社会公德。
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酗酒、赌博、吸毒、打架斗殴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,凡有违反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处分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,学生上课、自习、实验、实习、公益劳动、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,均应进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
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
第十八条 对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社会工作、锻炼身体、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学校可授予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,并向全校公布,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可视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开除学籍。
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、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2、破坏公共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;3、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吸度、偷盗等屡教不改者,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,造成严重后果者;4、违反校纪、情节极为严重者;5、一学期旷课超过九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二十学时(旷课一天,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)者。
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
第二十一条 具有完整学籍,思想品德合格,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(含实习和毕业设计)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部分课程(含实践教学)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者,予以结业。学生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,补考成绩合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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